法規名稱: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條文關聯

申請覆審之案件,覆審委員會依下列程序處理之:
一、向原懲戒委員會調取有關案卷,並通知其陳述意見。
二、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被付懲戒技師所屬之技師公會提供意見。
三、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三人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並作成預審意
    見;預審委員至少應有一人為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被付懲戒之
    技師同一科別或該科別所屬數科聯合技師公會代表。
四、提付覆審委員會會議審議。
五、製作覆審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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