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100200439號令 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組織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63年9月19日行政院臺經字第714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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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70年10月5日經濟部經工字第4200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18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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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75年12月22日經濟部經工字第5646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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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79年2月7日經濟部經工字第064131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11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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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1年3月13日經濟部經工字第08184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11條 、第16條、第1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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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 84年11月1日經濟部經工字第84031327號令修正第3條、第6條、 第 9條、第13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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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 87年4月15日經濟部經(87)工字第87007406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 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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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88年8月18日經濟部經(八八)工字第8846212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10條、第16條、第18條、第1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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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 89年4月15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八九)工程企字第89008533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2條、第3條、第5條、第7條、第10條、第11條、 第16條、第18條、第19條;增訂第1條之1、第16條之1條文(原名稱:技師 懲戒委員會暨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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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 95年12月29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500508050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2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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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0100071570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5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技師懲戒委員會 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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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技字第1100200439號令 修正發布第21條條文

立法總說明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自六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訂定發布,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
期為一百零一年三月六日。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
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
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爰修正本規則第二十一條之檢察機關用語。

法規異動

修正

懲戒委員會或覆審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涉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請該管
檢察署辦理。
〔立法理由〕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
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規定,爰刪除「法院」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