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自六十三年九月十九日訂定發布,歷經十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 期為一百零一年三月六日。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 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 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爰修正本規則第二十一條之檢察機關用語。
懲戒委員會或覆審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涉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請該管 檢察署辦理。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 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規定,爰刪除「法院」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