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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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

制定依據

1. 技師法 中華民國100年6月22日 (現行法規)
  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設置、組織、委員應迴避之事
  由,懲戒與覆審之進行、審議、決議、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
  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技師懲戒委員會及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
  下列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具法學專業者所占比率,不得少於三分之
  一:
  一、該科別或該科別所屬數科聯合技師公會代表。
  二、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三、主管機關與相關行政機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