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實施逐批檢驗之商品,應由報驗義務人向標準檢驗局報請檢驗。
  同批報驗商品應為同品目、同型式或同規格。但經標準檢驗局同意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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