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條文關聯

新進行車人員經技能檢定合格後,由鐵路機構發給合格證明。
鐵路機構應訂定各項檢定項目之合格基準,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四條監督管理機關之修正及現行實務作法,將現行條文「
    交通部」修正為「交通部鐵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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