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編寫調適行動方案成果
報告,應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
之。
前項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摘要。
二、該領域推動進度及調適目標執行狀況。
三、分析及檢討。
四、經費執行情形。
五、未來規劃及需求。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係指前一年度之執行成果,另明定成果
    報告提交時間。
三、第二項參考「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107-111年)」之一百十
    年各領域成果報告架構,明定調適行動方案成果報告內容項目。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