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量額度採拍賣者,賣方事業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登錄或上傳至指定
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於交易平台公開閱覽二十八
日期滿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拍賣:
一、減量額度來源之專案名稱。
二、專案之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及其執行情形說明。
三、減量額度數量、編碼及其監測期間。每次申請之減量額度數量須達一
千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四、減量額度每單位之拍賣底價。
五、投標期間,公告日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不少於三十日。
六、減量額度之使用期限及用途。
七、投標申購減量額度數量之最低額及最高額。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立法理由〕 減量額度採拍賣者,賣方事業申請程序應檢具資料。鑑於拍賣資訊應公開
透明,為避免資訊揭露情形不一、揭露時間不充足,導致衍生交易糾紛,
爰參酌政府採購法等標期作法,考量拍賣流程較定價交易複雜,需較長時
間進行公開閱覽,爰規範事業須於拍賣起始前,將減量額度之拍賣相關資
訊公開二十八日後,始得公告拍賣資訊。賣方事業應備資料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至第三款為減量額度來源等基本資料。考量事業參與拍賣涉及
較多行政作業流程,爰第三款規範申請拍賣之減量額度之最小數量。
二、第四款至第七款為賣方事業擬拍賣減量額度之底價、等標期、減量額
度使用限制及對投標者申購數量之上下限。為落實本法第二十五條減
量額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條件及期限使用,爰於第六款納入事
業申請減量額度交易應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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