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於借券客戶逾期未補繳擔保品差額,或逾 約定期限未返還有價證券時,證券商應即處分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一、條次變更。 二、為提升證券商處分擔保品之作業彈性,增訂證券商與借券客戶間另有 約定處理機制或解決方案者,得不立即處分擔保品之但書規定,俾符 實務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