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於借券客戶逾期未補繳擔保品差額,或逾
約定期限未返還有價證券時,證券商應即處分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
,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為提升證券商處分擔保品之作業彈性,增訂證券商與借券客戶間另有
    約定處理機制或解決方案者,得不立即處分擔保品之但書規定,俾符
    實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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