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交割款項融資帳戶內各筆融資交易,應逐日依收盤價或參考價計
算其整戶擔保維持率:倘因擔保品及抵繳證券價值變動,致整戶擔保維
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時,由本公司通知借款人於通知後二個營業日
內補繳融資差額,並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若通知後二個營業日內,借款人擔保維持率仍未達百分之一百二十
,且未補繳差額,本公司自第三個營業日起,處分其擔保品。
二、若通知後二個營業日內,借款人擔保維持率回昇至百分之一百二十
以上,雖未補繳差額,第三個營業日本公司暫不處分擔保品;惟嗣
後任一營業日,其擔保維持率又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時,借款人應
即於當日下午自動補繳,否則本公司即自次一營業日起,處分其擔
保品。
三、借款人雖未補繳差額或僅補繳一部分而擔保維持率回昇至百分之一
百八十以上,或於前款規定處分擔保品前陸續繳納差額合計達到所
通知之補繳差額者,取消追繳記錄。
前項借款人應補繳之差額,係以交割款項融資帳戶內,各筆融資交易之
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者,為追繳差額對象。借款人應補繳之
差額,依下列公式計算:原融資金額-(計算日收盤價、參考價*擔保
品股數*融資比率)-(計算日收盤價、參考價*抵繳證券股數*融資
比率)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收盤價,係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五十八
條之三規定訂定;所稱參考價,係依櫃檯中心業務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
訂定。
因價格變動,而使借款人之交割款項融資帳戶擔保品價值扣除其債務後
之淨值增加時,本公司不得對該借款人交付相當於該增加金額之金錢或
有價證券。
如借款人償還部分融資,或經本公司處分擔保品,致其整戶擔保維持率
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時,應留置其退還款券,使整戶擔保維持率維持在
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上。
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擔保品,依本操作辦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
十六條規定辦理。處分後如不足償還,即以借款人於本公司之交割款項
融資帳戶內之其他款項扣抵;仍有不足者,通知借款人限期清償,利息
自債權發生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融資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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