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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董事監察人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均得連任。但第八屆董事監察人任期為二 年十個月。如遇補足缺額之董事或監察人時,均以補足原任未滿之任期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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