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受益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第十條所定受益權過度集中:
一、持有未超過十萬受益單位之受益人不足一千人。
二、持有受益權單位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五之受益人,於受益人名簿所登
    載之受益權單位超過基金總額百分之八十。
三、其他得視為受益權過度集中者。
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境外指數股
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前項規定。
〔立法理由〕
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基金之種類新增主動式交易所
交易基金,爰比照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排除適用股權過度集中之規
定,明定主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憑證亦適用上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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