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公司設立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保險公司經設立許可後核發營業執照前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財政部不予
  核發營業執照:
  一、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或法人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有第
      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經理人資格不符合第五條至第七條或違反第八條之規定者。
  三、董事、監察人違反第八條或不符合第九條之規定者。
  四、不符合第十條之規定者。
  五、未提出應具備文件者。
  六、其他經財政部認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保險業務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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