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定審判期日相關事項,應包括審判期日預定之日、時及
進行時間。
〔立法理由〕 為利候選國民法官進行生活規劃與回覆其倘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
法官,是否有不能按期參與審判之事由,調查表應記載審判期日相關事項
,以利候選國民法官有所斟酌,爰訂定本條規定。又法院依本條規定,僅
需載明審判期日預定之日、時及進行時間,使候選國民法官能大致預估將
來參與審判所需花費之時間,便利其及早評估全程參與之可能及安排行程
即可,無庸具體說明審判程序之審理計畫內容及時間分配,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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