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交人員依下列規定指派之: 一、機關首長移接之監交人員,由上級主管機關指派。 二、主管人員移接之監交人員,由本機關首長指派。 三、經管人員移接之監交人員,由本機關首長指派,並會同該管主管人員 辦理。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 者,得陳請另行指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