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臺北市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條文關聯

監交人員依下列規定指派之:
一、機關首長移接之監交人員,由上級主管機關指派。
二、主管人員移接之監交人員,由本機關首長指派。
三、經管人員移接之監交人員,由本機關首長指派,並會同該管主管人員
    辦理。
移接事項尚未核結陳報前,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
者,得陳請另行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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