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病住院,以住於公立醫療機構或健保特約醫療院所者為限。緊急傷病得 就近送由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急救治療,急救七日內之醫療費用,准予給 付;病情嚴重,急救超過七日者,得專案報由主管機關核給,其給付標準 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