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 二、第五條之三、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條之一自中華民國九 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五條之 一、第五條之三、第九條、第十條之一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 起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全文十八條,其施 行日期,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