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
  二、第五條之三、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條之一自中華民國九
  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第五條、第五條之
  一、第五條之三、第九條、第十條之一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
  起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全文十八條,其施
  行日期,由本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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