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條文關聯

里民大會討論事項以解決本里之公共事務為範圍。
不屬於里民大會職權之提案,由里辦公處視情況,報由區公所函請有關單
位參辦,並於下次大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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