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條文關聯

  活動中心應設置獨立帳戶及帳簿,記載有關收支並附具憑證,每季函報
  區公所審核,並於每年度管理委員會會務會議提出帳務報告,年度結束
  後一個月內,應將收支情形函報區公所核備。
  前項帳簿及憑證應留存十年。
  活動中心經本府核准報廢,區公所應輔導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六月內清
  理完成活動中心相關財產及帳務,並報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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