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中心應設置獨立帳戶及帳簿,記載有關收支並附具憑證,每季函報 區公所審核,並於每年度管理委員會會務會議提出帳務報告,年度結束 後一個月內,應將收支情形函報區公所核備。 前項帳簿及憑證應留存十年。 活動中心經本府核准報廢,區公所應輔導活動中心管理委員會六月內清 理完成活動中心相關財產及帳務,並報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