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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財政局支付各機關之支出,應通知支用機關。 市庫代理銀行關於市庫存款戶之支付,應按期分報財政局、主計處及審 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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