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土資場設置之初審、複審應由本府邀集相關主管機關會同審查土資場設
  置、變更、展期、營運、轉運及封場事宜。
  申請變更許可內容或以原場所餘存容量收容者,得直接辦理複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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