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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土資場設置之初審、複審應由本府邀集相關主管機關會同審查土資場設 置、變更、展期、營運、轉運及封場事宜。 申請變更許可內容或以原場所餘存容量收容者,得直接辦理複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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