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下列事項應經縣務會議之決定:
  一、施政計畫與預算。
  二、縣規章及自治規則。
  三、提請縣議會審議之案件。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組織編制調整事項。
  五、涉及各一級單位或所屬機關共同關係事項。
  六、縣長交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縣政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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