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政府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直轄市議會通過後,
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應依本準則及各該組織自治條例,訂定所屬
機關組織規程。
縣(市)政府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縣(市)議會通過
後,報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應依本準則及各該組織自治條例,訂
定所屬機關組織規程。
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鄉(鎮、市)
民代表會通過後,報縣政府備查;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準則及各該
組織自治條例,訂定所屬機關組織規程。
地方行政機關之組織自治條例與所屬機關組織規程及其編制表,其有關
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
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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