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21日

制定依據

1.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中華民國91年11月6日
  直轄市政府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直轄市議會通過後,
  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應依本準則及各該組織自治條例,訂定所屬
  機關組織規程。
  縣(市)政府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縣(市)議會通過
  後,報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應依本準則及各該組織自治條例,訂
  定所屬機關組織規程。
  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鄉(鎮、市)
  民代表會通過後,報縣政府備查;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準則及各該
  組織自治條例,訂定所屬機關組織規程。
  地方行政機關之組織自治條例與所屬機關組織規程及其編制表,其有關
  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
  應函送考試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