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機關每月收文數量平均一百件以下,未置專任文書人員者,其公文收發
  之處理,得適用本章所訂之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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