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四、訴願案件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設法制處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條說明十二,爰於本條定明其掌理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