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條文關聯

法制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案件之審查。
二、法規之整理及檢討。
三、法規疑義之研議及闡釋。
四、訴願案件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法制及訴願事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設法制處之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條說明十二,爰於本條定明其掌理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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