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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記帳之外銷品原料稅不能於前條規定期限內沖銷者,應即補繳稅款,其稅 款金額之計算,應以該項原料進口當時依關稅法核定之完稅價格及稅率為 準,並由經辦機關於記帳保證書內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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