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申訴人誤向應受理之申評會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申訴者,收受之機關或
學校應於十日內將該事件移送應受理之申評會,並通知申訴人。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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