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應將幼兒之生活或活動紀錄、學習評量結果、發展評量 、飲食紀錄等,以書面或口語方式,與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 兒之人進行溝通,並鼓勵其參與相關活動。
配合本法體例,將法定代理人一詞,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