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條文關聯

體育仲裁庭辦理體育仲裁事件,有關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
達之規定。
〔立法理由〕
參酌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仲裁庭辦理仲裁事件,有關文書之送達,準
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之規定。」,明定體育仲裁庭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有
關送達之規定,俾符合正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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