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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收容人釋放時,機關應將代為保管之物品交還收容人,並使其於物品保管 文件(一式二聯)簽名或捺印,第一聯交收容人收執,第二聯由機關留存 。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收容人釋放時保管物品之領回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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