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案件,應依本法第三十八條
及第四十條規定辦理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茲因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被害人」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
    犯罪被害人」定義有別,為避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犯罪被害人保護
    命令案件於第第三章其他條文產生法規適用爭議問題,爰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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