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款所稱採購人員,指專責承辦採購業務之人員。
一、明定採購人員範圍。 二、所稱專責承辦採購業務之人員,指日常公務係以辦理政府採購法所 定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或爭議處理業務為主 之股、課、科、室、組、處、中心或其他相當單位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