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取得外銷食品及飼料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之認可登 錄證書者,得於該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繼續使用;評鑑單位並得依外銷食 品及飼料廠場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作業程序辦理追查稽核。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本辦法於修正發布後,僅限外銷水產品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 ,為恐影響原已取得外銷食品及飼料衛生安全管理系統驗證廠商之權 利,爰明定本辦法修正發布前已取得證書者,得繼續使用至證書期限 屆滿之規定。期滿不再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