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前
,應完成下列營運要件:
一、營運所需之土木建築及機電系統設備。
二、票務及旅客動線導引設施。
三、營運及維修人員之配置及訓練。
四、營運及維修作業程序及規章。
五、列車運行計畫及系統穩定性測試報告。
六、緊急應變計畫、緊急逃生及安全防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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