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擔保放款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借款人以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抵繳放款差額及調換擔保品或抵繳證券或其
他商品時,應於當日匯撥至本公司指定集保帳戶。
前項之抵繳證券或其他商品,借款人應保證其權利之完整,有瑕疵或有法
律上之爭議,應於本公司通知後之三個營業日內,以現金或相等價值之他
種得予抵繳證券或其他商品調換。抵繳證券或其他商品為第三人所有者,
亦同。
借款人提供之抵繳證券或其他商品倘非本人所有,應負責取得所有人之戶
籍資料及同意書。
本公司得要求前項抵繳證券或其他商品所有人擔任連帶保證人,並放棄先
訴抗辯權。
借款人以政府債券為擔保品或抵繳證券而須兌取該債券之債息者,應自行
為之,並準用前項之調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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