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為審核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股權或受益權
過度集中之情事,得通知該上市(櫃)公司、外國發行人或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提供審核日之股權或受益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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