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第五款所定回覆調查表之方式,應載明法院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所設計之多元遞送管道。
法院為提高候選國民法官參與意願及調查表回覆率,如已依第七條第一項 規定設計多元遞送管道,自應載明於調查表上,俾使候選國民法官得選擇 對其自身最便利之方式回覆調查表,爰訂定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