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第五款所定回覆調查表之方式,應載明法院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所設計之多元遞送管道。
〔立法理由〕
法院為提高候選國民法官參與意願及調查表回覆率,如已依第七條第一項
規定設計多元遞送管道,自應載明於調查表上,俾使候選國民法官得選擇
對其自身最便利之方式回覆調查表,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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