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臺北小巨蛋場館接管營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條文關聯

財政局辦理前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每年至少一次。其檢查事項如下:
一、經營管理組織狀況。
二、營運管理狀況及服務水準。
三、財務狀況。
四、場館維護保養情形。
五、其他有關事項。
財政局得視需要,就前項各款之一部或全部實施不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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