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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開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所管有之市有財產經委託經營管理後,其組織規程及編 制表應於三個月內送新竹市議會修正、廢止或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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