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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娼妓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妓女患性病停止執業並強制治療)
健康檢查時,如發現有性病或其他傳染病者,由本市衛生局轉知警察機 關,扣留許可證,停止執業,並強制治療,經衛生局證明恢復健康者, 得轉知警察局發還許可證准予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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