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娼妓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條文關聯

  健康檢查時,如發現有性病或其他傳染病者,由本市衛生局轉知警察機
  關,扣留許可證,停止執業,並強制治療,經衛生局證明恢復健康者,
  得轉知警察局發還許可證准予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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