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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屏東縣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設座談會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無集會所之村里,得借用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舉行村里民大會暨基層建 設座談會。學校及公共場所負責人,應予優先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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