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法人應以設立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捐贈所得辦理各項業務。 文化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者,應以符合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 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 對於同一團體或個人之獎助,不得超過年度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