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屏東縣文化藝術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7月27日

條文關聯

  文化法人應以設立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捐贈所得辦理各項業務。
  文化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業務者,應以符合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
  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
  對於同一團體或個人之獎助,不得超過年度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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