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非有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 決,以出席議員過半數或達地方制度法及本自治條例特別規定額數之同 意為通過,未過半數或未達地方制度法及本自治條例特別規定額數之同 意為否決。如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或有特別規定額數而差一票即通過時 ,會議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本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議員未達開會額數而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