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會非有議員總額減除出缺人數後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議案之表
  決,以出席議員過半數或達地方制度法及本自治條例特別規定額數之同
  意為通過,未過半數或未達地方制度法及本自治條例特別規定額數之同
  意為否決。如差一票即達過半數,或有特別規定額數而差一票即通過時
  ,會議主席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本會進行施政報告及質詢議程時,不因出席議員未達開會額數而延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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