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標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申請商標註冊之加速審查者,應備具加速審查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標申請案號。
二、申請人姓名或名稱、住居所或營業所、國籍或地區、身分證明文件字
    號;有代表人者,其姓名或名稱。
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登錄字號及住居所或營業所。
四、有即時取得權利之必要之事實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據。
前項申請未繳納加速審查費者,視為未提出該申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申請商標註冊之加速審查者,應備具申請書及其應載明事
    項。又為提高加速審查作業之行政效率,申請人應俟取得商標申請案
    號後再行提出,併予敘明。
三、第二項明定未繳納加速審查費之法效。為達成加速審查效益,考量行
    政資源有限,避免對一般商標申請註冊案件審查時程造成排擠效應,
    有必要對申請作業流程設較嚴格之管制,爰規定申請加速審查但未繳
    費者,視為未提出,仍依一般案件之審查時程處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