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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之一
輸入產品申報或標示為有機農產品,其符合本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者,於取 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有機標示同意文件前,查驗機關得於報驗義務人 具結表明負保管責任後,簽發放行通知,供其辦理先行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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