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08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對於「絕對機密」及「極機密」兩種文書,應由機關首長自行處
  理,或由首長指定高級人員負責承辦。屬於「機密」及「密」兩種文書
  ,應依公文性質由承辦人員縝密處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