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條文關聯

私有土地與未登記土地相毗鄰者,依下列規定施測:
一、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所指認之界址,未占用未登記土地者,以其指認之
    界址施測。占用未登記土地者,應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所示
    之坵塊形狀及關係位置,實地測定界址,逕行施測。
二、私有土地之一部分,已為道路、水路公眾使用,其所有權人無法指界
    時,依照前款方法,實地測定界址,逕行施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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