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其他法律設立之私法人。
  二、公共建設:指符合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項規定之重要且在一定規模
      以上之公共建設。
  三、課稅所得:指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依法可享受減稅或免稅之所得額
      後之應課稅所得額。
  四、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指在計算應課稅所得額時,應將經營公共建
      設之所得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