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依其他法律設立之私法人。 二、公共建設:指符合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四項規定之重要且在一定規模 以上之公共建設。 三、課稅所得:指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依法可享受減稅或免稅之所得額 後之應課稅所得額。 四、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指在計算應課稅所得額時,應將經營公共建 設之所得自全年所得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