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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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參與九二一震災災區公共建設適用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7月11日

制定依據

1.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3日
  民間機構參與災區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於開始營運後有
  課稅所得之年度起,最長以五年為限,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前項民間機構自所參與公共建設開始營運後有課稅所得之年度起,四年
  內得自行選定延遲開始免稅之期間;其延遲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延
  遲後免稅期間之始日,應為一會計年度之首日。
  第一項免稅之範圍及年限、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程序、施行期限及其
  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所稱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之公共建設,其適用範圍由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會商內政部、財政部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