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4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由本署主管刑事業務副署長擔任,
  並兼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
  ,任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前項委員中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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