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由本署主管刑事業務副署長擔任, 並兼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 ,任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前項委員中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五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