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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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4月21日

制定依據

1. 檢肅流氓條例 中華民國085年12月30日
  經認定為流氓受告誡者,如有不服,得於告誡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
  以書面敘述理由,向原認定機關聲明異議。
  原認定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認定;認為無理由者,
  維持原認定,並以書面通知受告誡人。
  受告誡人於收到前項書面通知後,得於三十日內向內政部警政署提起訴
  願;於收到訴願決定書後,仍不服者,得於三十日內向內政部提起再訴
  願;於收到再訴願決定書後,仍不服者,得於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
  行政訴訟。
  認定流氓之告誡輔導,不因提起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原認定機關於
  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明人之聲請,停止其執行。